|
|
|
|
鲁ICP备000195号 |
| 首 页 |
就业政策 |
就业程序 |
招聘信息 |
人才简历 |
企业简介 |
网上洽谈 |
关于我们 |
|
毕业生就业工作办理程序
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几项具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1、接待毕业生报到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其中专科以上毕业生和省外中专学校毕业生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省内中专学校毕业生直接到生源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前来报到的毕业生要做好政策宣传、报到接待、求职登记以及有针对性的推荐和培训工作。 2、就业协议书鉴证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包括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必须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其中中央驻鲁、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市属单位接收毕业生由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县(区)所属单位接收毕业生由所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不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派遣、落户介绍等有关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 到我市报到的毕业生需要调整改派的,分以下类别办理: 在本市内县区间调整改派的,由接收和放出县区分别出具接收和放出证明后,持毕业生本人的就业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到省内其它市就业的,需出具接收单位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和放出县区或市直部门的放出证明,持就业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到中央驻鲁、省直单位以及省外就业的,应持经接收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有效接收证件和放出县区或市直部门的放出证明,先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放出手续后,再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4、落户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将本人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以及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鉴证的就业协议书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报到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本人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以及生源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据的落户介绍信,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市、县(区)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按人才服务机构的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5、档案传递 各学校传递本校毕业生档案必须通过邮政部门发机要件或派专人送交。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接收个人所带档案。各接档部门或单位必须对所接档案认真清查,缺少重要材料的要准确记录,并将所接档案情况告知发档单位。 6、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的遗失补办 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如果不慎遗失,须在当地市级党报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到毕业学校出具证明,最后持报纸、学校证明和丢失证件副本,到发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补办。 7、接收外省毕业生 接收本科以上外省生源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县区或市直单位的由接收县区或市直部门持毕业生有效证件和接收证明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没有落实就业县区或市直单位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各县区和市直单位接收的外省生源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到后,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省毕业生主管部门备案。 接收专科以下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在企业或基层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告,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