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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暂行意见
菏人(2003)48号 随着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数量的大量增加,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越来越多,非国有经济单位已经成为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为了使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和非国有经济单位双方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快速壮大,特制定以下暂行意见。 一、
就业管理与服务机构 1、市、县(区)人事局是我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档案、户口在我市的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到市内外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要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2、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到市内外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口代理等工作。到市内外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在市、县(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代理手续。
二、就业程序 (一)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 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收集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珍惜每一次就业机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就业手续。 1、与就业单位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就业合同; 2、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有关代理手续; 3、持政府人才服务机构验印的同意人事代理证明、本人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毕业证,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4、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颁发全市统一的《菏泽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证书》(以下简称《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证书》)。 (二)自主创业 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未就业毕业生个人独资创办个体经济单位。毕业生自主创业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就业手续: 1、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3、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本人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证明,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并领取《菏泽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书》(以下简称《自主创业证书》)。 三、有关待遇 按上述就业程序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如下待遇: 1、在就业单位享有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所有待遇,否则,可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单位协调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动合同双方有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要在解除协议的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2、在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期内(以下简称“在代理期内”)享有代理协议中明确的所有待遇。代理期满,毕业生不按期续签代理协议的,从代理期满之日起,前代理协议视为自动解除,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代理期内,凭本人申请,可通过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在非国有经济单位或自主创办单位的聘用年限可与在国有经济单位的聘用年限合并计算。 4、在代理期内,按有关规定可在非国有、国有单位之间流动,并且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年限计算为工龄,可与其在国有经济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 5、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凭本人持有的《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证书》及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出据的人事代理证明,自主创业毕业生凭本人持有的《自主创业证书》、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出据的人事代理证明以及本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或招考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自主创业毕业生,开业满一年的,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经营一年,再增加2%的分值;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满三年的,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工作一年,再增加1%的分值。 6、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享有国办发[2003]49号和鲁发[2003]14号文件明确的如下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审批手续;从工商部门发照之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批准其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在现有渠道中可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凡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其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可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和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职工养老基金:单位21%,个人7%(鲁劳社[2003]12号);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医疗保险金:单位6%,个人2%(鲁政字[2000]127号)。在不同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非国有经济单位按省规定比例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7、享受市委、市政府及其以上文件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待遇。 四、几点说明 1、本暂行意见中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个体、私营单位、股份制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等单纯国有经济单位以外的所有合法经济单位。 2、不按本暂行意见规定程序就业的,不享受本暂行意见中明确的待遇。 3、截止2003年10月1
日,以后凡不按期报到以及报到后超过两年的就业派遣期而仍未按本暂行意见规定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或仍未按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公安厅、粮食局四部门2000年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派遣期满后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转介手续的毕业生,既不能参加政府组织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考试,也不能按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直接到其它国有单位就业。 五、本暂行意见自2003年10月1
日起执行 六、本暂行意见由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解释
附件1:《菏泽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 位就业证书》样本 附件2:《菏泽市非师范类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书》样本
菏泽市人事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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