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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做好
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菏战略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政治稳定,关系着加快菏泽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6号)精神,有效配置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资源,实现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为依据,围绕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深化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拓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努力实现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就业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普通全日制学校统招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国家统招专科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不受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对外地生源的非紧缺急需专业专科、中专毕业生实行准入制度。对于就业单位接收,主管部门同意,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毕业生,可在市内就业。否则,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专科、中专毕业生。
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各类企业单位,可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接收毕业生。
(二)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在各级公办学校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须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招考毕业生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录。
三、就业、报到、落户办法和程序
(一)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法。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
(二)就业程序。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并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到市或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
(三)办理改派。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一年内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须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解除就业协议并办理改派手续。
(四)报到、落户办法。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或由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和落户审核手续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后3个月内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原件到生源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经审核、确认、开具落户介绍信后,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在市、县区人事代理部门代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落户手续按人事代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完善鼓励措施,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户口可落在人事代理部门的集体户口上,其档案、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在人事代理部门,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代理转正定级、人事档案管理、保留相应身份、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人事服务工作,代理各种社会保险金交纳、出国(境)政审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市内任何接收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和民营事业单位都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满三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工作一年,再增加1%的分值。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待遇;从工商部门发照之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自主创业毕业生在参加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或招考人员时,开业满一年的,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经营一年,再增加2%的分值。对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灵活就业。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经所在办事处或乡镇财所核定后,由县区级财政在不低于所在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列支或补助。在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毕业生以灵活、临时方式从事短期工作的,可以办理正式就业手续,也可以暂不办理正式就业手续;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享受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四)鼓励毕业生深造学习。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普通大专、中专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毕业后到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成人高校继续深造学习,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后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可按取得的最后学历就业。
(五)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可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菏泽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六)入学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的毕业生,经入学前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编制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以回原单位就业。
五、搞好管理服务,确保毕业生尽快就业
(一)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各县区、各学校都要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指导服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利用,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hezers.com)的网络优势,加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
(二)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严格执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大力接收引进高学历急需专业毕业生。市直事业单位接收“双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县区直事业单位接收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可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各县区要设立专项接收和引进高学历急需专业毕业生基金,基金的筹集可由财政拨付50%,纳入重点引进毕业生的单位(非财拨单位)自筹50%的办法解决。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接收引进高学历层次急需专业毕业生的使用培养办法和待遇落实监督办法,使接收引进的人才留得住、用得上、充分发挥作用。
(四)帮抚“特优特困”毕业生就业。我市生源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参加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毕业生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10%的分值。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特困家庭毕业生,由生源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就业。
(五)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推荐力度。对来我市报到的未就业毕业生,要以县区为单位建档、立卷,专门管理,并纳入“菏泽求职毕业生数据库”,通过菏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市内外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毕业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各县区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组织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践锻炼。毕业生在“基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六)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培训工作。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由组织培训部门的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据的“未就业证明”、《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县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家庭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证明等有关证件,向生源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生活救济。
六、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各类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毕业生就业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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