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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中等专业学校:

为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最大限度就业,提高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质量和成功率,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6号),要求“各地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组织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践锻炼。毕业生在‘基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毕业生工作实践站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站目的

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的目的是为应往届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锻炼机会,增强其求职择业能力,满足企事业单位不同形式的用人需要。

二、              建站条件

凡能够为毕业生提供适当工作锻炼岗位、生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可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

三、              运作方式

1、企事业单位根据用人需要和自身条件向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

2、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向广大未就业毕业生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毕业生工作实践站情况及需求,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毕业生与建站单位洽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进站协议书。

4、实践站所在单位人事科将拟进站毕业生名单、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以及与进站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报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5、毕业生进入工作实践站锻炼。毕业生进站锻炼时间为期一年。在此期间,毕业生由用人单位管理使用。其工作、生活条件由建站单位提供,生活补贴由建站单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发放;档案暂存批准建站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应遵守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不经用人单位同意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离站。

6、组织毕业生离开工作实践站。进站毕业生锻炼期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离站工作。各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单位,要在毕业生离站前一个月内对毕业生在站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毕业生工作实践经历的证明。对于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如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允许办理正式就业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允许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不占用单位正式人员编制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对于没有与建站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仍按未就业毕业生有关政策规定到生源县区报到后继续自主择业。

四、组织领导

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有利于深化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有利于转变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方式和毕业生求职择业的观念,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拔、储备人才和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工作实践站建设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积极主动地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站事宜,确保毕业生工作实践站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审批表;

2、毕业生工作实践站需求毕业生登记表;

3、进入毕业生工作实践站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菏泽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