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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62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二〇〇三年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62号文件已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进一步扩大市、县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市直事业单位接收研究生(包括“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县区直属单位接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用人工作的指导,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活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录用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毕业生。大力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和民营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对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和民营单位可为毕业生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有关部门在办理落户手续时,要搞好协调,及时办理。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各县区要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经所在办事处或乡镇财所核定后,由县区级财政在不低于所在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列支或给予补助;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具用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

对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在西部地区工作期间,由生源地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三、鼓励毕业生到各类非国有单位就业

各类非国有单位聘用的毕业生,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就业手续后,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期间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凭本人申请,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在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聘用年限或自主创业的年限可与在国有经济单位的聘用年限合并计算。

按有关规定可在非国有、国有单位之间流动,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年限可计算为工龄,与在国有经济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其社会保险金可由单位设立专户直接交给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也可由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交。在不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满三年的,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工作一年,再增加1%的分值。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毕业生自主创业须持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等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待遇。三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商业银行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自主创业毕业生开业满一年的,在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经营一年,再增加2%的分值,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毕业生以灵活、临时的方式从事短期工作的,可以办理正式就业手续,也可以暂不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享受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毕业生的有关待遇,其户口可落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性质),也可落入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五、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培训工作

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短期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依托专业的培训机构,组织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由组织培训部门的同级政府统筹解决。各高职院校要强化对学生毕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所需费用由各学校承担。

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就业报到证,县以上医院以及家庭所在地乡镇、办理处证明等有关证件,可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性生活救济。

六、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工作,形成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