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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 鲁人发[2002]21号 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精神,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落户介绍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省直、中央驻鲁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市属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县属及以下单位由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鉴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自离校之日起3个月内,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内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管理。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各级人事、教育、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本着简化手续、强化服务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工作的通知》(鲁人[200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六月五日 |